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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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劳社发[2012]136

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宿城区、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市湖滨新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人才和社会保障局、市洋河新城社会事业局,市属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精神,从20126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和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区、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此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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