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薪”应按何标准算?应尽快明确

宿迁人才网 最新资讯:今年初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日常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的发放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目前工资性收入被分成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多个部分,究竟以哪个标准来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标准,尚存争议。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建议尽快明确带“薪”标准,并加大执行力度。

  国务院去年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其实,条例颁布之初,一些人就很困惑:这“相同的工资收入”,是仅仅指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在今年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直指此悬疑,道出了普通百姓的心声。

  带“薪”究竟应按何标准算?这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很多劳动者看来,这个“薪”自然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全部收入。有职工说,“如果只算基本工资,休假期间的收益将大大缩水,那谁还愿意休假呢?”可是,由于条例中没有加以明确,恐怕不少单位的理解会与职工有分歧。

  带薪休假的“薪”标准未十分明确,不仅让休假者的“薪”计算困难,对那些应休未休的职工,同样会带来相同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该职工日工资收入”是不是就指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两种概念的300%,在数额上可能悬殊很大,势必也会引发不少争论。

  所以,带薪休假的“薪”标准应尽快明确,否则,会造成执行制度时的偏差和分歧。《条例》第九条明确,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到目前,实施办法还没有出台。笔者建议,在制定时明确“薪”的标准。而且,从提高职工收入、共享改革成果的角度出发,这个“薪”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职工的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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